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生产疫苗、血液制品等生物制品,应当按照规定采用信息化手段如实记录生产、检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数据。

(2002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2026年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8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四条 生产疫苗、血液制品等生物制品,应当按照规定采用信息化手段如实记录生产、检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数据。

 

相关信息化要求技术指南明细如下:

 

生物等效性试验电子化记录技术指南(试行) https://www.gmpebr.com/2026/news_0126/44.html

血液制品生产检验电子化记录技术指南(试行 https://www.gmpebr.com/2026/news_0126/41.html

 

转自国家药监局 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flxzhfg/202601271726391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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