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都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企业生产追溯作出了基本要求,《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记录管理】与本规范有关的活动均应当形成记录。
记录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清晰易辨认,不易被篡改,相互关联可追溯,不得随意更改。更正应当留痕并签注更正人姓名及日期。
记录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一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一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记录应当有序存放,标识清楚,易于查找调取。采用计算机(化)系统生成、保存记录或者数据的,应当符合本规范附件的要求。
什么叫批?
批:是指在同一生产周期,同一工艺过程内生产的,质量具有均一性的一定数量的化妆品;
批号:是指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或者它们的任意组合,用以追溯和审查该批化妆品的生产历史。
“可追溯性”是指通过记录可以由原物料追踪到生产出的成品和由成品可追溯到使用的原物料及整个生产过程。
在历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企业飞行检查不合格通报中都存在追溯记录缺失或不完整,本文整理一份比较标准完整的批生产流程记录,谨供大家参考。
1.批生产指令(全流程追溯)
2.原料领料单
3.配制车间设备清洗消毒记录
4.操作规范投料表
5.操作工艺规范记录表
6.配料物料平衡表
7.配制生产清场检查记录表
8.中间产品(内容物)请检单
9.中间产品(内容物)送检取样记录
10.中间产品(内容物)微生物检验原始记录
11.中间产品(内容物)检验放行记录
12.灌装车间生产设备清洗消毒记录
13.灌装车间机器调试记录表
14.内包材领料登记表
15.内包材消毒记录表
16.灌装车间开工确认书
17.灌装车间首件确认表
18.灌装过程QC巡检记录
19.灌装车间生产清场记录表
20.内包材退料单
21.半成品交库单
22.包装车间开工确认书
23.包装车间首件确认表
24.包装过程QC巡检记录
25.包装车间生产清场记录表
26.成品请检单
27.成品送检取样记录
28.成品微生物检验原始记录
29.成品检验记录表
30.物料产品平衡检查记录
31.成品放行审核单
32.成品交库单
33.成品销售记录单
34.产品留样观察记录
本流程指的是产品单一关联的流程记录,如原料、物料、空气、水、设备、人员等共享的检验检查记录不包含在此。一般企业是以标准配方单称量,所以原料退料单可以省略。
物料平衡在生产许可105条中只是作为推荐项,但在《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二条中已经明确规定企业必须计算物料平衡。物料平衡包含原料、内包材、成品。
以上流程,有的企业可能有的记录项目合并在一起,有的企业记录检查检验项目比较细致,但检查基础项目内容必须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必须强调的是现行法规中,微生物细菌检测培养时间为48小时,霉菌和酵母菌检测培养时间必须120小时才能满足要求,很多企业的追溯流程记录是以各部门为单位进行记录的,有时候造成了生产过程追溯的时间前后不一致,或者不符合生产追溯流程的时间顺序。
现阶段,大部分企业都是采用最原始的人工纸质或EXCEL表进行生产过程的批追溯,手工追溯工作量庞大,书写过程一不小心发生记录错误,有的追溯记录格式不全面,整个流程无法完全衔接在一起;有的各部门保存记录资料,质量安全负责人对整个批记录文件审核查找相当麻烦。套装产品或同一批次内容物灌装不同型号的产品等情况,纸质记录无法有机联系在一起,造成产品客户投诉查找产品追溯记录比较困难,监管部门到企业飞检时,部分记录丢失或者无法及时找出指定产品的所有相关记录。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意见稿中已明确企业可以使用化妆品生产电子记录,并在附件中对电子记录规定了具体要求。
化妆品生产电子记录要求
采用计算机(化)系统生成或保存记录或者数据的,应当采取相应的 管理措施与技术手段,制定操作规程,确保生成和保存 的数据或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电子记录至少应当实现原有纸质记录的同等功能,满足活动管理要求。对于电子记录和纸质记录并存的情况,应当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作为基准的形式。
采用电子记录的计算机(化)系统应当满足以下功能要求:
(一)电子系统应当经过验证,确保记录时间与系统时间的一致性,和 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能够显示电子记录的所有数据,生成的数据可以阅读并能够打印;
(三)具有保证数据安全性的有效措施。系统生成的数据应当定期备份, 备份与恢复流程必须经过验证,数据的备份与删除应有相应记录,系统 变更、升级或退役,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原系 统数据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内 能够进行查阅与追溯;
(四)确保登录用户的唯一性与可追溯性。规定用户登录权限,确保只 有具有登录、修改、编辑权限的人员方可登录并操作。当采用电子签名 时,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五)电子系统应当建立有效的轨迹自动跟踪系统。能够对登录、修改、 复制、打印等行为进行跟踪与查询。
(六)应当记录对系统操作的相关信息,至少包括操作者、操作时间、 操作过程、操作原因;数据的产生、修改、删除、再处理、重新命名、 转移;对计算机(化)系统的设置、配置、参数及时间戳的变更或修改。
以上观点仅供参考学习,具体以相关法规为准!有好的建议请留言!